当前位置:首页 > 物流标准技术委员会 > 正文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1-04-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物流领域企业、科研技术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物流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名称为SAC/TC物流(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物流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物流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全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物流标准体系表,提出物流领域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调组织物流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落实物流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物流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物流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对物流领域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流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相应国际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有关物流领域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有关物流领域的ISO、IEC和ITU等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物流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可承担物流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物流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本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物流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物流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十二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均由物流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持工作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及聘任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及聘任顾问)由具备条件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其职责。如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要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成员;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具体设立和开展工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与其他专业技术委员会因涉及业务范围交叉或联系密切,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相关的活动,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得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通讯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和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物流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物流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结合物流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国物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